为了加强自然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经费的管理工作,确保开放目标的实现,根据《自然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及自然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开放经费管理细则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设立开放经费的目的
为了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促进重点实验室的全面开放,专门设立了国土环境与灾害监测自然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其目的在于:创造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学术环境,吸引、聚集国内外优秀学者在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开展高水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促进新兴、交叉学科的形成和发展,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进一步提高重点实验室先进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实现资源共享,推动合作研究;充分发挥重点实验室的积极性,提高建设效益,使重点实验室逐步发展成科研中心,高层次人才中心、学术交流中心和高新技术辐射中心。
2开放课题的申报与审批
2.1 申报对象及规定
(1)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对国内外、校内外及实验室内外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研究人员实行全方位开放。凡国内外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的科研人员、教师、博士研究生及博士后人员,均可在本实验室开放基金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范围内提出课题申请,经学术委员会和相关专家评审、批准,即可在申请人员所在单位或到本实验室进行独立或合作研究。
(2)本实验室接受国内外自带科研经费和项目的研究人员来本实验室进行科研工作,其研究课题由实验室主任批准后列入实验室研究计划。本实验室也接受国内外科研人员参加已列入实验室研究计划的课题研究,科研人员提出申请,由实验室主任批准后即可前来工作。
(3)每个申报的开放课题经费一般为2~5万元,具体金额根据课题的研究内容、研究时间及研究人员的情况而定,开放课题的研究周期一般限于2年以内。自带经费者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2.2 申报程序和要求 开放课题每年申报一次,重点实验室根据计划任务书的目标、研究方向和本实验室的装备条件,定期公开发布开放课题指南。
(1)申请者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填写《国土环境与灾害监测自然资源部重点实验室课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或已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申请不需要推荐,其他科技人员(讲师、助研等)申请需有两名高级科技人员推荐。申请者以重点实验室发布的“开放基金项目申请指南”为主要申请依据,申请者需在截止日前填写并向本实验室提交《申请书》,一式5份,电子文档1份。
(2)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和相关专家组织评审,或由学术委员会通过通信评议确定。本着择优资助、有利于学科发展的原则,资助意义重大的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并报国家测绘局审定,批准。
3开放课题的管理
3.1 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课题,必须按《申请书》中所列的研究计划、科研任务和预期目标严格执行,开放基金开始后一年内提交执行情况报告,根据进展情况提交学术论文、研究总结,必须按时结题,接受验收。
3.2 实验室主任将经常检查开放基金课题进展情况,如发现原研究计划不能实现时,实验室主任有权调整、暂停或取消不能实现原计划目标的课题。
3.3 使用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课题的成果由重点实验室与研究者所在单位共享,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审,成果鉴定和报奖由本实验室与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同办理。发表论文、申报奖励等均要注明重点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名称,署名统一格式为:“国土环境与灾害监测自然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和“……单位”(并列),并将成果复制本送重点实验室存档。自带经费的课题成果归本单位所有,申报成果时必须注明重点实验室名称。当因为特殊原因,不能署名重点实验室时,应明确注明“国土环境与灾害监测自然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在成果鉴定和申报各类奖励时,也应该做出明确标注,对本基金项目所取得的专利、经济效益等其它成果应该在项目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中汇报。
3.4 资助课题结束后,必须向实验室提交下列资料:
(1) 研究工作总结报告。
(2) 学术成果(包括署名重点实验室或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学术论文、专著、专利、获奖等的复印件)及研究报告。
(3) 研究工作中的各种原始技术档案(数据记录、图纸、底片和资料等)及目录清单。
3.5 实验室行政管理机构对实验室开放基金使用情况定期检查和监督。凡是来本实验室参加已被列入本实验室研究项目的人员,均应按计划向本实验室提交阶段工作总结和论文。项目完成后,按上述要求进行研究工作的资料归档工作。
4开放经费的使用
4.1 本校研究人员的开放基金研究费用实报实销;其中70%的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按照有关科技经费报销的管理规定签字报销,单独核算,专款专用;30%留重点实验室,用于实验室日常开支。
4.2 对于校外研究人员负责的课题,开放经费的70%直接拨至课题研究人员的所在单位,由课题负责人按照有关科技经费报销的管理规定签字报销,单独核算,专款专用;30%留我校重点实验室,用于实验室日常开支。
4.3 开放基金原则上集中核算,一般安排在中期检查结束后或课题结题验收后进行。开放基金核算结余可跨年度使用,开放基金课题结题后的节余经费,可用于改善重点实验室工作条件。
4.4 在开放基金资助范围内,产生的费用实报实销,具体包括:
(1)与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研究费用,包括材料费、加工费、考查调研费、试验费、专用小型仪器购置费、仪器设备租用费等。
(2)学术活动费,包括参加国内学术会议和考查调研费。
(3)研究人员的津贴及雇用临时工费用。
(4)使用本实验室内部的公共设施和大型设备应交纳的维护运行费、折旧费。
(5)水电费、管理费。
(6)公共性开支,如出版费、国内会议费、评审费、行政办公费等。
4.5 凡在本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单位人员在中国矿业大学内的住房费、交通费和生活补贴,参照中国矿业大学客座人员有关待遇规定办理,经费由所参加的课题经费中支付。
4.6 自带科研经费和项目的研究人员来本实验室进行研究工作,可按优惠价格使用本实验室的仪器和设备,具体规定详见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规定。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参照开放基金开支范围确定,经费的使用办法参照中国矿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4.7 本重点实验室可以提取基金总额的一定比例用于本实验室的相关培训和会议,以及开放基金项目评审与奖励。
4.8 来本实验室工作的国外学者、港澳及台湾科技人员,进本实验室的具体手续及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附 则
本办法解释权在自然资源部重点实验室。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